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396666号“远沪智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65号
申请人:河北远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6666号“远沪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5462号“远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销售清单及员工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性较强的文字“远沪”,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