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6347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67号 - 申请人: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634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67号

       

      申请人: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3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9481号“铭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9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教学仪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平板电脑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