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6316号“muy much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67号
申请人:诺果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316号“muy muc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6074号“muy mu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62834号“muy mu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商标系统申请接受回执及翻译、马德里商标注册所有权变更申请文件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诺果斯特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家具、镜子、相框,即用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玳瑁壳、琥珀、珍珠丹、海泡石、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的装饰品、布料和纺织品、床单和餐桌用布的零售商店服务和全球远程信息传输网络在线零售商店服务;有关家具、镜子、相框,即用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玳瑁壳、琥珀、珍珠丹、海泡石、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的装饰品、布料和纺织品、床单和餐桌用布的批发服务;有关家具、镜子、相框,即用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玳瑁壳、琥珀、珍珠丹、海泡石、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的装饰品、布料和纺织品、床单和餐桌用布的商品目录单销售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或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