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1089607号“很牛 Very catt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90号
申请人:上海玉安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89607号“很牛 Very cat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0045号“狠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该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给予其提出申辩理由。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
本案中,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是对指定使用服务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