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农商银行云端金融Three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316639号“金谷农商银行云端金融Three 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06号

       

      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6639号“金谷农商银行云端金融;THREE BANK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3171号商标、第6933970号商标、第31853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审理结果。三、申请人本身就是银行,申请商标并不会因与申请人名义不符,而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Three Bank”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