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707074号“湖第南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80号
申请人:湖南紫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7074号“湖第南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特征及经营理念独创设计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认读为“湖第南一”,具有特定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自上至下、自左至右认读为“湖南第一”,其中“第一”指定使用在“甜食(糖果);蜂蜜”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其中“湖南”为我国省级行政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