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987351号“ジヨ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7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351号“ジヨ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9类、30类、32类第1021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KABUSHIKI KAISHA JOHAN JAPON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KABUSHIKI KAISHA JOHAN JAPON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2类商品上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