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7719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12号
申请人:江阴新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1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3118号商标、第5803680号商标、第20074741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