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妈咪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801755号“佑妈咪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13号

       

      申请人:山东卓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1755号“佑妈咪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080号商标、第8984760号商标、第10390948号商标、第25729399号商标、第89847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佑妈咪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妈咪爱”、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妈咪爱”,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