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893975号“优仙宝贝PRIORITY BABY
PRIORITY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2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3975号“优仙宝贝PRIORITY BABY PRIORITY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9876号“优仙”商标、第11717612号“优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音、形、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酱、熟芝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二者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优仙”,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