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515184号“BE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15号

       

      申请人:宝而宝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5184号“BE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8427号“益酵元BEB Beneficent Enzyme Bas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