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019226号“佳耐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00号
申请人:佳耐美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9226号“佳耐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2027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音频接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