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522196号“花溪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25号

       

      申请人:本溪花溪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2196号“花溪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3611号商标、第203237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阶段,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在饭店、餐厅、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在美容服务、桑拿浴服务、公共卫生浴、日光浴服务、按摩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院、医疗保健、疗养院、园艺、健康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在饭店等服务上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疗养、公共卫生浴、按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