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丽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797620号“妮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27号

       

      申请人:广州亿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7620号“妮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649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等待审理结果。第2920855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