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倔匠大叔STUBBORN UNC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1395771号“倔匠大叔STUBBORN UNC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29号

       

      申请人:安徽徽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5771号“倔匠大叔STUBBORN UNC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3122号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广告合同及发票、活动现场图片、经销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中文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