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643315号“珠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09号

       

      申请人:保定市悦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43315号“珠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5852号商标、第1038936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1期、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萌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