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书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389548号“小书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08号

       

      申请人:北教小雨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9548号“小书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0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决定放弃3505群组服务,此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8622号商标、第158287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人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网络销售截图等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3505群组(即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