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8180741号“兴升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80741号“兴升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99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第8180741号第30类“兴升馆”商标在“火烧”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我局决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期间遇到《商标法》修改,申请人不能再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外的商标,未能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商标法》修改后,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不能再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外的商标,申请人已着手将复审商标转让,因此不能提供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属于因国家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4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火烧”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未在“火烧”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政府政策性限制属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一。政策性限制包括对商品生产、销售的限制,以及商标权人经努力无法改变的政策性文件或要求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在指定期间内其遇到《商标法》修改,根据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已不能再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外的商标,申请人已着手将复审商标转让,因此不能提供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属于因国家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商标的情形。对此,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条款与2001年《商标法》相比,为新增加的条款。但是,复审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施行之前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并不能成为复审商标不能使用的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