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城牛大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660590号“冰城牛大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06号

       

      申请人:哈尔滨陈海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590号“冰城牛大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5717号“牛大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2019号“冰城牛大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系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且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销售记录、所获荣誉牌、网络报道及大众点评评价、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文字“冰城牛大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牛大碗”,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