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7441170号“承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82号

       

      申请人:童富萍
      委托代理人:义乌呈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梦雨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7441170号“承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27363号“承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承薪”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囤积注册大量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均出于实际经营需要,不构成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3类“人造线和纱;毛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夹;纽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其中包括“多吉”、“承薪”、“皇家贝丽”、“ROYAL BAILEE”等。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及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均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文字均为“承薪”,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线和纱;毛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夹;纽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承薪”商标的恶意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承薪”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