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920406号“ADI EXPR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61号
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406号“ADI EXP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2464号“ALIEXPRESS”商标、第19598581号“AliExpress”商标、第7558746号“Aliexpre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对此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