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1689613号“兰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63号
申请人:福州雄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689613号“兰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4990271号“兰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6426149号“多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仅文字排列顺序略有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