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6533742号“武陵绿色汇WULINGGREENCOLLE
CT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04号
申请人:郑州中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怀化市绿色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16533742号“武陵绿色汇WULINGGREEN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含有“武陵”,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整体不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被申请人所在地并非湖南省常德市,其争议商标中含有“武陵”,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含有“绿色汇”,易使相关公众与绿色食品产生相关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政府网站及百度百科的武陵区行政区划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及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均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武陵绿色汇”、 “WULING GREEN COLLECTION”及图形组合而成,争议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武陵”,源于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境的武陵山脉之名,故争议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虽然含有“武陵”、“绿色”,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