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67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6786号“360mini”商标、第6028987号“MINI”商标、第841817号“美楽多min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9972号“miniar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