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710528号“AM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7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协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28号“AM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4258号“A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4257号“A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且均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