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714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21号 - 申请人:广州凡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4714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21号

       

      申请人:广州凡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14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3786号图形商标、第1324521号“泰隆TAILONG及图”商标、第11688747号“ZHONGBEI WULIU及图”商标、第9589052号“Ferrotech及图”商标、第18209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于2019年10月13日专用期满,现处于续展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铰链;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弹簧(金属制品);建筑用金属附件;钢箍;金属螺栓;金属支架;金属水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生铁或半锻造铁;钢管;五金器具;金属滑轮(非机器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