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680430号“小豹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87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0430号“小豹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已于2019年12月13日由原申请人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9319号“豹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84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