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846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73号 - 申请人:昆山天天竞技渔具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384611号“天天竞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73号

       

      申请人:昆山天天竞技渔具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4611号“天天竞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3173号“智谷慧源 天天18:00 W.W”商标、第7719148号“天天 宅乐送ZHAI LE SONG”商标、第8344595号“天天厨房”商标、第9125668号“天天飲食”商标、第24439735号“天天原产地”商标、第25124372号“天天及图”商标、第27032193号“天天头条”商标、第29184995号“天天廣告”商标、第30793941号“天天及图”商标近、第32188617号“天天 万氏通”商标、第33132833号“天天体育及图”商标、第33149652号“天天体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五、七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14406号、商评字(2018)第0000257695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七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九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至十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天天”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