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667456号“傻小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77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九天福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7456号“傻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具有不良影响,且未有贬损他人之意。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傻小二”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含有贬损含义的词汇进行使用或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