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960号“HAG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73号

       

      申请人:HAGLEITNER HYGIENE INTERNATIONA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960号“HA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5550号“HA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所有人不服该撤销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芳香剂;室内芳香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