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1186891号“LIEBIS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8835号重审第0000000770号
申请人:利彼仕兄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8835号《关于第21186891号“LIEBIS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84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28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第16439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6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且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经生效,该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