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国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925930号“品国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85号

       

      申请人:北京牛栏山庄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5930号“品国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732号“国酿”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另,该标识中含有“国”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并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国”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