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442号“INVOICEG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86号
申请人:FINANCIAL AUTOMATION SOLUTIONS SIA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442号“INVOICE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多国申请,并未被认为具有欺骗性或表明服务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俄罗斯授权保护声明欧盟商标证书、美国商标审查意见、欧盟商标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INVOICEGATE”可译为“发票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