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250255号“GIERRE MILA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09号
申请人:克拉瓦提夫奇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0255号“GIERRE MIL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MILANO”,但其仅起到标识申请人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仍有显著的“GIERRE”文字与之组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