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400917号“10W+DIDI DESIGNATED
DRIV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8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917号“10W+DIDI DESIGNATED DR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77120号“10W+”商标、第21017524号“IOW”商标、第34118402号“IOW”商标、第17601954号“暖联网IOW Internet of war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活动的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仍为不同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10W+”字体较大,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