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042019号“九乡旅游区 Jiuxiang
Tourist Ar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11号
申请人:宜良世博九乡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2019号“九乡旅游区 Jiuxiang Tourist Ar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68759号“CH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