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3414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12号 - 申请人:宜良世博九乡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034147号“九乡旅游区 Jiuxiang

    Tourist Ar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12号

       

      申请人:宜良世博九乡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4147号“九乡旅游区 Jiuxiang Tourist Ar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1616号“JIUXIANG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一直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相同的显著识读字母“JIUXIANG”,两商标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空气净化”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