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WKI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7099811号“HAWKI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39号

       

      申请人:广东广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9811号“HAWKI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390号商标、第36039553号商标、第36024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微波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