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530245号“雁山湖 YANSHANL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65号
申请人:梅州市棕银华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30245号“雁山湖 YANSHAN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9392747号“雁山湖顶雪芽”商标、第3852614号“七彩庄园 Colourful Manor及图”商标、第9839874号“七彩庄园 Colourful Manor及图”商标、第10205065号图形商标、第32229836号“雁山斛”商标、第5600756号“昌泉 chang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雁山湖”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