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霄月教育咨询 QIANXIAO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469252号“千霄月教育咨询

    QIANXIAO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42号

       

      申请人:吉林市千霄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9252号“千霄月教育咨询 QIANXIAO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0041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2591号商标、第2665629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