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7577216号“魅力酵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05号
申请人: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彩珍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27577216号“魅力酵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集研发、生产、销售、全渠道运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73202号“酵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2、销售合同、发票;
3、申请人商标的推广及参赛资料;
4、申请人商品的相关文件材料;
5、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和注册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魅力酵瘦”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 “酵瘦”,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共存,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另,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