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8397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2号 -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0839756号“牛之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2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第20839756号“牛之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14303535号“梦之壹号”商标、第18527445号“梦之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的“梦之蓝”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证明、授权证明;
      2.“梦之蓝”商标驰名认定记录、荣誉证明;
      3.销售合同、发票;
      4.广告合同、发票;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28期(2018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11]年第355号文件确认“梦之蓝”商标经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牛之夢”亦可能被消费者识别为“夢之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梦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整体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尤其考虑到,申请人的“梦之蓝”商标经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