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TOR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226380号“COLTORT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04号

       

      申请人:IKONIC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6380号“COLTOR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5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在先抢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COLTORTI”组成,两者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