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MAKIL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9088465号“FUMAKIL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06号

       

      申请人:大下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088465号“FUMAK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7169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该商标宣告无效,在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我局的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苗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