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姐姐XIAOJIEJ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46790号“筱姐姐XIAOJIEJ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69号

       

      申请人:广州市奥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维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6790号“筱姐姐XIAOJIE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1681号商标、第15864634号商标、第15295904号商标、第10283777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