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K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889221号“SIKK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70号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89221号“SIKK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3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化妆品、香料、牙膏、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抛光制剂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化妆品、香料、牙膏、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