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来 NI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2175551号“蔚来 NI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13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康洁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9日对第22175551号“蔚来NI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66932号“蔚来”商标、第20259641号“NIO”商标、第20259526号“蔚来NIO”商标、第20259529号“蔚来NIO”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先后注册了“宾士”、“Lynk&co”、“凌克”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多件商标,且并无使用意图,纯属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蔚来NIO”简介;2、申请人宣传册、户外广告等宣传材料;3、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合作伙伴、蔚来汽车落户北京等地、融资、刷新世界纪录、发布会、排行榜、车展、获奖情况、重要人物视察、上市等相关报道;4、申请人税收及审计报告;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及他人在先商标或品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粉扑;牙线;化妆用海绵;随身携带的粉饼盒;香水喷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不碎玻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跑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蔚来NIO”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莎斯莱思Saslax”、“lynk&co”、“凌克”、“宾士”、“蛙趣”、“玛伦萨”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不碎玻璃、跑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且亦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但其并未围绕上述条款提出具体主张和事实,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