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家火 木桶饭 辣 LA JIA 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721792号“辣家火 木桶饭 辣 LA JIA

    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52号

       

      申请人:陈炳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792号“辣家火 木桶饭 辣 LA JIA 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54512号“卖辣椒 SELLING CHILI PEPP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4132号“阿哲辣小鸭及图”商标、第17952714号“巴香素味及图”商标、第22470424号“沈其居及图”商标、第19686388号“非尝香辣诱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