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129975号“大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97号

       

      申请人:北京首厚康健北纬养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975号“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5995号“大家”商标、第15987356号“大家装修”商标、第23040267号“大家书屋”商标、第33182547号“大家医生 DR.GM及图”商标、第33200822号“大家医生 DR.GM及图”商标、第33201195号“大家医生”商标、第34833010号“大家及图”商标、第5238532号“大家 DaJia”商标、第7939019号“大家 DAJIA”商标、第21346449号“大家”商标、第24179654号“大家 DAJIA”商标、第30954001号“大家食品”商标、第33194128号“大家医生 DR.GM及图”商标、第33203925号“大家医生”商标、第33204582号“大家医生 DR.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提供营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大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现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指定使用的饭店、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大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其余服务和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