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810491号“顺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95号
申请人:安徽顺信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0491号“顺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3769号“顺信 SHU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冷冻机;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冷却装置;水冲洗设备;消毒设备;暖器;热水器;煤气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